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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安全

疫情防控中也要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
作者:   来源:中国江苏网   日期:2020-08-27

   近日,一则警方通报将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带入公众视野。4月19日,青岛公安发布通报称,因造成胶州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在社会上被转发传播,3人被依法行政拘留。名单涉及6000余人的姓名、住址、联系方式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,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权。类似事件并非孤例。来自公安部统计,截至目前,全国公安机关共治安处罚网上传播涉疫情公民个人信息违法人员1522名。(4月22日 《中国青年报》)

   当前,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,利用大数据开展联防联控已成工作常态。在此背景下,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,如何探索大数据时代下社会治理安全与效率,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,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话题。其实,早在2月9日,中央网信办就公开发布《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》,明确为疫情防控、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,不得用于其他用途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,不得公开姓名、年龄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。我们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,行动上坚持依法依规收集个人信息,确保个人信息不泄露、不挪用,确保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有效支撑联防联控工作。

   坚持“最小”范围,防止“歧视”苗头。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,坚持最小范围原则,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、疑似者、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,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,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。“离娄之明,公输子之巧,不以规矩,不能成方圆。”像从前离娄那样精明的眼睛,公输般那样的巧匠,不凭规和矩,是画不成方圆的。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,任何事情若无一定规则便会出错,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要有规矩和行为制度。在收集个人信息的时候,我们也要严格按照“规矩”,收集对象坚持“最小”范围,收集信息必须坚持必需,同时要坚决防止对特定人群的“歧视”。

   坚持信息“专用”,保护“敏感”信息。为疫情防控、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,不得用于其他用途。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,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,防止被窃取、被泄露。我们要坚持做到收集到的个人信息“专用”,决不允许收集到的个人信息“滥用”,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专门用于疫情防控工作,实现收集到的个人信息“独家专享”。同时,做好对收集和掌握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,尤其是对其中的“敏感”信息,比如姓名、年龄、身份证号码、电话号码、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要严加保护,严格加密处理,确保个人“敏感”信息的绝对安全,确保个人隐私受到可靠的保护。

   提供“数据”支撑,发挥“最大”作用。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积极利用大数据,分析预测确诊者、疑似者、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流动情况,为联防联控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持。大数据时代,为我们提供了无尽的便利,为我们提供了无限的可能。我们要积极调动相关企业的主观能动性,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积极主动作为,肩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。我们要发挥企业科技人才的创造性,为他们提供施展本领、才华的大舞台,在疫情防控攻坚战中有所作为。我们要利用好大数据,深入挖掘大数据的潜力,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大的“数据”支撑,为疫情防控工作注入强劲的科技元素,让大数据发挥“最大”作用,更好助力疫情防控工作实现新突破。

   及时畅通举报渠道,严厉打击不法行为。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、使用、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,可以及时向网信、公安部门举报。网信部门要依据网络安全法和相关规定,及时处置违规违法收集、使用、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;对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,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。守护个人信息的安全,关于你我他,人人有责,让我们严格自律,做一个守法守规的好公民,在保护好个人信息的同时,让个人信息发挥应有作用,更好支撑疫情防控工作。(明远)